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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三章 目远万里,南洲开门(2 / 7)

索姓将公司变为探索公司,而非殖民公司,专门去干发现海岛和摸索航路的力气活。

英华南洋拓殖,有一整套章程,《航海条例》历经几次修订,已经非常完善。朝廷将殖民事业分解为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利益,但也需要相应的投入。探索公司拥有“发现权”,这权力包括海岛、海峡和海湾的命名权,所发现新地的优先殖民权。

所谓“殖民权”,就是将新发现的土地变作托管地,拥有此地名义上的总督位置,以及工商税权。

探索公司拥有优先殖民权,可真正能将殖民权变现的探索公司不多。即便是福建四海豪:施家、林家、蓝家以及沈家,要支撑一个以上的殖民地也很吃力,更不用说那些靠着一条小海鲤船和十几号人就满大洋乱窜的野团。

《航海条例》规定,要将一地变作公司托管地,必须满足很多条件,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拥有至少一百名英华户籍的住民,由此朝廷会派遣官员常驻。一百人派一个,军政法驿都管了,一千人再照内地一乡的编制派遣官员。

听起来简单,可要让一百英华人能在一地定居,这涉及到太多事情,初期也需要很多投入。而且该地若是没有特产输出,那就是桩赔钱生意。

真正有能力接纳托管地的,就只有南洋、吕宋和勃泥三家殖民公司,这三家公司不仅有经验,也有大布局,可以用更长远的眼光看待一地价值。

因此探索公司就成为殖民公司的尖兵,将探到的新土转卖给殖民公司,由此获益。当然,价码也随该地自身的价值而定。而价值就有生熟之分,生就是需要开发,熟就是不必花什么力气就能住人,熟地自然值钱。

探索公司在英华蓬勃兴起,三五人凑起钱,买下海军的旧船,甚至新造一艘专供探索用的快船,招一帮水手,就能在南洋四下游弋。只要发现没有别家探索公司“发布”过的新海岛,将岛上情况摸清楚,海图航路绘制完善,就有殖民公司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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