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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第574章 大明帝国体制下的二等公民(1 / 4)

在这个时代,不只是汉人没有太强烈的民0族意识。

此时的蒙古牧民也没有太强烈的民0族意识,甚至汉人还要淡薄。

因为他们从本质是蒙古贵族的财产,他们有时候也不知道自己会被那个崛起的部落所统治。

尤其是在元朝以后,蒙古各部落已十分分散。

如今明军的出现,让他们成为了大明商团奴役的佃农工人后,也没有太大的反动性。

里克尔是喀喇沁部落的一普通牧民,现在他已经成为了青松县浙江温州丰和商团的契约工,同时又是青松县在编的二等公民。

大明内阁已重新修订大明公民制度,不再以**消灭的方式来解决其他非汉族群。

而是以公民等级制度来区别原来的汉民与新同化的汉民即现在像扎克尔这种牧民。

毕竟帝国发展最需要的不仅仅是土地也有人口。

如今随着数十年的战争后,人口减少了许多,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明政权自然是要用剥削方式代替野蛮屠杀方式的。

这不是圣母,而是让帝国有更多的剥削群体与长久的剥削基础。

毕竟原有的汉民会由普通的庶民升级为小资本家,他们的劳动力价格会升,福利待遇会提升,一些高危工作需要大量廉价的劳动力去完成。

而这些廉价劳动力自然只能是二等公民甚至将来还会有三等公民。

一等公民与二等公民的差距是在于生命财政安全与福利待遇以及公民权利方面。

帝国五品以的官职不能由二等公民担任,也是说安禄山在大明最多也只能当个六品官,甚至连六品也不行。

因为除特殊贡献外,二等公民不具备参加科举资格与参军资格。

不仅仅是这些,还有其他二等公民不能享受的待遇。

甚至在法律保护方面,只有同等公民之间与当下一等公民侵犯一等公民利益时才具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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