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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8章 何续初继业,而厥谋不同?(3 / 7)

每对编户齐民夫妻成亲时,都必经的法律程序:

“登记!”

八月十三日这天,管着上林新县户籍的小吏记下伯劳和公孙丽的名、籍。

当公孙丽低声说自己氏“公孙”时,伯劳有些震惊,因为公孙丽未言,他只知道她叫“丽”。

“我居然能娶一位女公孙?”

“我只是大夫之女。”公孙丽纠正道。

“我居然能娶到一位大夫之女!”

户籍登记完了,居然还有军法官来给新婚夫妻普法……

这下轮到公孙丽吃惊了,她虽入秦十余载,但一直在宫中长大,虽也受了些苦,知道了人情冷暖,但对外面庶民需要遵循的律令规则,根本就一窍不通。

在秦,不论是关中故秦民还是南郡新秦民,都以家庭为单位,家长则为丈夫,而妻子仅为依附。例如,丈夫犯罪被流放到边疆,作为妻子就只能选择跟随丈夫到服刑地生活。

婚后的家庭财产,均为丈夫所有,自主支配,但丈夫若战死,没有儿女时,也能选择妻为财产的继承人。

当且仅当丈夫有罪,而且妻子先行举报的情形下,妻子的嫁妆等财产方可不被没收,假如丈夫有罪,而妻子未先告发,则妻子同样会受到拘禁。

秦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严重侵犯。若妻子比较凶悍,丈夫打她太重,撕裂了耳朵,或折断了四肢等,妻子告发,则丈夫会被处于强制剃除鬓毛胡须的罪刑。

又强调,夫妻要相互忠诚,丈夫欲纳妾,须得正妻同意。

人妻私自出逃,与他人结合,要被判处修护城墙的苦役工。

同样,丈夫在别人家淫乱,妻可状告丈夫为“寄暇”罪,让他下狱,这是秦始皇时颁布的,以禁止通奸——他老人家本来想定为“可当场打杀奸夫而无罪”的。

最后还有一项。

“弃妻不书,罚二甲。”

男子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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