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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五章完善(2 / 3)

地兼并的生存空间,哪些喜欢用放贷来吞并农民土地的大地主已经不太可能这么做,因为土地越多承受的赋税越狠,不要说兼并土地了,便是土地太多的大地主都低价抛售了名下土地,以此保住自己利益不会受损。

他还想到了后世媒体上面经常报导的高利贷案例,有输红了眼的赌徒,有涉世不深而误入歧途的可怜人,甚至还有利用女学生的攀比、虚荣心理诞生而出的裸贷,如果说钱是万恶之源,那么高利贷就是这恶源之中的深渊!

后世对于高利贷的定义是但凡超过银行四倍以上利息便可称之为高利贷,但是即便利息高达百分之百、两百、三百都一样,放高利贷的人大多还是能够免受法律制裁,欠钱还钱、愿打愿挨嘛,既然都有错,为什么要惩罚的只有债主?

但朱慈炯不这么认为,他只知道放高利贷的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暴利,哪怕最终的结果是逼的欠债人家破人亡都在所不惜,那么对于这种人他自然也没有心慈手软的必要。

圣武二年颁布的《大明商法》中已经极其严格的对于借贷做出了司法解释,但凡民间借贷利息超过五倍皆属高利贷,五倍如何认定,一是借贷契约上标明的借贷利率,当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放贷者会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势对民间放贷,反正放贷的可以纠集打手进行威逼、人体伤害,那么如何界定这一类借贷,借贷条例规定,只要民间超过三户人家联名作保,认定放贷者的利率是多少,那么即便不是也是!

放贷利息超过银行五倍,一律视为以不正当的方式谋取暴利,一旦核实,不论几等善商一概剥夺善商头衔,并且三年内不得进行善商认证,另处以十倍借贷额之罚金!

超过十倍,剥夺善商头衔,处二十倍借额罚金,五年不得善商认证!

超过二十倍,剥夺善商头衔,五十倍罚金,并交由检察院论罪!处以不低于五年坐监之罪!

超过五十倍,罚没家产,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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