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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二章 分析(3 / 4)

坊郭有抵当人户。结保请领青苗钱,每保须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头。”

“这里提到了保主户,甲头的物力和坊郭人户抵当,苏油想问,是不是农户和坊郭人户亏损之后,就用这些保主户,甲头的物力充抵?”

“诸户结保,名义上是防止游手好闲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发生。其实质,还是因为保户其家产可以作为青苗款的抵押而已,还是出于‘不得亏蚀官本’这条文字。”

吕惠卿不觉得有什么毛病:“天下不皆如此吗?难道四通商号在蜀中,不也是如此?”

王安石以为苏油与司马光曾公亮一样,是准备提利息过高那一套说辞:“明润,对赈济百姓来说,二分息固然不及一分息,一分息固然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固然不若与之。但是以明润之能,自然知道那些迂儒所议不行。为什么呢?因为来日不可继也。”

“不可继,则是徒知惠,然不知为政。此非惠而不费之道也。”

“要放贷,必然会产生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难道不应该通过贷款收息,努力增加仓储,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吗?没有这二分息,行吗?”

苏油再次摇头:“参政,这个我们一会儿再说。律文上还有:如依以上定额贷出,更有剩余本钱,其第三等以上人户,委本县量度物力,于以上所定钱数外,更添数支给。”

“各位只考虑到各人户踊跃贷款,县中拿捏的情况。想没想到过,各人户不愿借贷,而州县硬性摊派之弊?”

“还有:在夏秋两次收成之后,随两税偿还所借青苗钱时,须在原借数外加纳三分或二分息钱。”

“以诸位之能,可知我大宋官员的德性,他们是会选择就高不就低呢?还是就低不就高?所以说,将《青苗法》收息定为三分,不为过吧?”

“刚刚我说过,国家财政治理,和寻常商贾经营,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只看近利。如果眼光仅仅落在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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