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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六章 荆湖建议(3 / 5)

点了一个人的名,封苏小妹为华容县君,由她来担任这个皇家理工学院山长!

以前留下的心理阴影面积,太大了!

在所有人都将目光盯在《青苗法》上的时候,苏油却将重点放在了《农田利害条约》上。

这特么给蜀中量身定做的升官发财之道啊,拥护,大力拥护!

之前就有动静,赵顼有诏:“诸路监司访寻州县,兴复水利,如能设法劝诱修筑塘堰、圩堤,功利有实,当议旌宠。”

然后知唐州高赋,蒙赐敕书奖谕,因为他在唐州五年,增户万一千有奇,辟田三万馀顷,岁益税二万二千有奇,作陂堰四十有四。

《农田利害条约》规定,不论官民,只要熟悉农业耕作技术或兴修水利工程技术,均可向各级政府陈述自己的意见。

经各级官员商定,或经中央派员按视清楚后,如果确实对农业生产有利,立即将这些人的意见由州县官府实施。

等到工程完毕,按所修水利工程功利的大小,予以条陈意见者一定的奖励。

兴利极大者,由官府量材录用。

各州县将所辖区域内的荒田,以及需要浚修或可以兴建的水利工程如陂塘、堰埭等,作出详细的调查,绘制成图,同时制定出修造具体方案,呈报上级官僚政府,等待批准。

一州一县不能处理的问题,也可以陈述己见,听候朝廷处理;

各项工程,按照居民户等高低出工出料,如地方政府因财力不足而不能兴修某项水利工程,由路一级发运司,贷给一定数量的青苗钱;

路级财力不足,还可以采用集资的办法,允许一些富裕的地主出钱借贷给贫民,按照惯例交纳一定的利息,官府负责为地主们催督;

私人能出钱兴办水利工程者,视其功利大小,由官府加以奖励。

这法太好了,尤其是对蜀中商贾来说。

蜀中人经过都江堰千年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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