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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章 论罪篇(下)(2 / 4)

只要结果是好的,就符合正当防卫,最终认定无罪。

若是适用行为无价值论,张三会以故意杀人未遂定罪。

根据大周律例,“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张三将被判三年徒刑。

若是采用结果无价值论,则张三无罪。

杨清源的笔在纸笺之上不断书写,却始终难以下定论。

杨清源愿意相信张三的供词,从自身所学来看,但他偏向行为无价值论,杨清源觉得有时候做事的动机比事情造成的结果要重要。

但从个人的主观愿意角度,杨清源想要判张三无罪。

为民除害,这是值得传颂和褒奖的。

文破军作恶多端,却因为其特殊身份和特权,一直未受到惩戒。

蓝星有个叫福尔摩斯的侦探曾经说过。

“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时,私人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

而张三的行为在儒家的观点中,更是具有合理性。

《礼记》有载: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子夏向孔子请教说:“对于有杀父之仇的人应该如何对待?”孔子说:“睡在草席之上,头枕着盾牌,没有任何职务,当以时刻想着报仇,绝不和仇人共处一世。不管在什么地方,武器都不离身。如果是在市上或公门相遇,拔出武器就和他拼命。”

张三杀文破军的犯罪动机是为父报仇,在儒家的礼义之上,这种行为不但不需要谴责,甚至得到儒家诸位先生的肯定。

国朝虽然不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作为当时最大显学的儒家,在国朝占据的地位极重,制定刑律之时也会参考儒家思想。

若是照此来看,张三的刑罚还会再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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