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重新参加县试,而是许诺以修律之功,将封述招入幕府,任法曹参军。
书稿被封述带走了,准备明日进献,再由元善见在明光殿召开朝议,由高隆之代替缺席高澄发声。
高澄准备将新律作为刑名科考试的指定内容,但不急于现在,而是三年后的下一届科考。
毕竟这一届的生员们复习了这么久的旧律,自己一拍脑袋改了考试内容,不知要让多少人叫苦不迭。
封述等人认真总结了《法经》以来法典篇目繁杂的弊端,将新律精简合并为十二篇,即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总计九百四十九条。
其中《名例律》为总则篇目,由《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
确立重罪十条制度,统称为十恶,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分别对应:造反、破坏陵寝、叛变、投降、殴打及谋杀父母、祖父母、凶残杀人、对天子不敬、不侍父母、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亲属乱lun。
犯这十恶之人,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于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是为十恶不赦。
所谓八议指的是皇帝对亲戚、故旧、贤人、能人、勋臣、权贵、勤勉者、国宾等八类人,酌情减免刑罚。
而赎刑就很好理解了,即以财物赎罪。
在刑罚上,新律沿袭并发展北魏五刑制,即鞭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死刑、杖刑、鞭刑很好理解,所谓流刑指发配边远地区,设有刑期,到期可返回原籍。
徒刑指的是剥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改造。
杖刑为10杖、20杖、30杖,共计3等;
鞭刑为40鞭、50鞭、60鞭、80鞭、100鞭,共计5等;
徒刑最低1年,最高5年,每年一等,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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