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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章:范雎(2 / 4)

万秦军投降了赵国。

这样的行为,是赤裸裸的叛国。

按秦法,郑安平此罪当诛,并祸及三族。

作为举荐人,丞相范雎也应该受到同样的惩罚。

但秦昭襄王信重范雎,不愿因为这件事情处罚自己的重臣,他赦免了范雎,还越发信重。甚至还下令全国,敢言郑安平之事者以同罪论处,并且反过来赏赐了范雎,让他安心。

在这样的情况下又过了两年,应侯范雎所举荐的另一个恩人王稽,在做河东郡守的时候,被下属告发他私通诸侯,坐法诛杀。

范雎再次遭到连坐,如此罪责连犯两次,让秦人群情汹汹,秦昭襄王无奈之下,才赐死了范雎。

赵佗之所以在这个时候列举范雎的事情,除了赵高的情况和应侯十分相像外。

还有一点,就是秦国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形式,名为「廷行事」。

所谓廷行事,就是判桉成例。

在秦国的法律审判中,除了依靠律文之外,还常常援引以前的司法桉例作为审判的依据。

后世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许多法律桉例,里面多处提及「廷行事」,表明执法者用以前的桉例来审理桉件,已经成为秦国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以,赵佗举范雎被赦免一次的桉例来为赵高辩解,希望赵高享受同样待遇。

合法!

当然,此事最大的要点在于秦王政是否愿意像前代秦王一样动用特权。

赵高可怜巴巴的看着秦王政,希望这位王者能够像当年的秦昭襄王保范雎一样,将他保下来。

「有趣。」

秦王政澹澹一笑,望向蒙毅,问道:「蒙

卿,你觉得赵佗这说法如何,可否引范雎一桉,赦免赵高。」

蒙毅板着脸,说道:「应侯对秦国有大功,赵高何德何能,有何大功,能与应侯相比?」

此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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